如何计算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

前几天,有个财务小伙伴向我咨询,公司续聘了一个刚刚退休的高级管理人员,该怎么计算个人所得税呢,是按劳务报酬交还是按工资交?要不要和退休工资合并计税呢?当听到再任职的薪酬待遇和退休工资的金额后,我不禁暗暗汉颜,80后正当年的我们工资不但没有人家再任职的待遇好,而且就连人家的退休工资都比不上呢,看来真得好好努力了,小伙伴们一起努力吧,不做普通的小会计,要向高级管理人才进军!好啦,题外话就不再聊了,让我们来看一看这些已退休的老同志继续发光发热时取得的收入到底该如何纳税呢?
首先明确下,依据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中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何为“退休人员再任职”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中给出了答案,文件批复内容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有了这个文件,就能区分开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到底是按劳务报酬项目交税还是按工资薪金项目交税了,本文开头小伙伴遇到的问题也可以从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了,如果该退休职工在公司继续发光发热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取得的收入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退休人员只是独立为企业提供各种非雇佣的劳务,则其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要不要与退休工资合并计税,哪些退休后取得的收入是不用交税的、哪些是要交税的。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若干规定等,针对退休人员取得的收入有如下规定:
1、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暂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1) 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2)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列标准执行: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第(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高级专家从两处以上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具有税法规定应当自行纳税申报的其他情形的,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依据以上政策,我们可以知道退休工资是无需和再任职取得的收入进行合并计税的,因为退休工资是法定免税的收入啊。
小伙伴的关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的计税问题基本上都有答案啦,但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种,各地的具体政策还是有所不同的,所以各位财务小伙伴在实际操作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税收政策哦。
(东奥撰稿人:玉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