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增利润380万元被处罚,证监会照样收拾你!

朗顿教育2014年少计营业费用380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380万元,证监会给予对朗顿教育和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于罚款!可能有人认为区区380万元漏记了,小事,这态度怎么给投资者一个公允、真实、客观的报表!证监会严厉打击操纵利润、会计造假,ipo企业弄不好还整个欺诈上市,好不容易上了市又被迫退市,就如欣泰科技!
补充协议的高招还是被识破了!2014年,推广调研服务商尊天文化完成《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市场调研策划服务,推广商麦尔丹完成《市场宣传推广服务合同》约定的市场推广服务,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朗顿教育应及时将200万元市场调研策划费、180万元市场推广费计入当年营业费用。2016年,朗顿教育与有关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对上述服务进行重新约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号(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凡、谢昌国、宗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7号
当事人: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埃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朗顿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青朗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月20日变更为现名,以下简称朗顿教育],住所: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周凡,女,1965年12月出生,时任朗顿教育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谢昌国,男,1977年6月出生,时任朗顿教育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宗伟,男,1971年11月出生,时任朗顿教育董事、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朗顿教育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朗顿教育、周凡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谢昌国、宗伟要求陈述申辩,我局依法进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朗顿教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2015年6月19日,朗顿教育向北京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黄金中心)购买金额为1亿元的“北京黄金”投资回购型金条,年收益率9%,期限为2个月。2015年8月19日、12月19日,朗顿教育与北京黄金中心先后两次续签协议,将理财到期日延长至2016年12月18日。
朗顿教育购买的1亿元“北京黄金”投资回购型金条,占朗顿教育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4,394.34万元的227.57%,构成重大对外投资事项。朗顿教育未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直到2016年1月6日,朗顿教育才披露上述重大对外投资。
(二)未及时披露全资子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事项
2016年1月6日,朗顿教育全资子公司霍尔果斯朗顿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朗顿)、上海尊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天文化)分别向北京黄金中心购买金额为6,000万元、1,000万元的“北京黄金”投资回购型金条,年收益率9%,期限均为12个月。
霍尔果斯朗顿、尊天文化合计购买的7,000万元“北京黄金”投资回购型金条,占朗顿教育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4,394.34万元(因朗顿教育2015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以2014年年度报告数据计算)的159.3%,构成重大对外投资事项。朗顿教育未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直到2016年5月24日,朗顿教育才披露上述重大对外投资。
朗顿教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情形。
周凡授权、知悉并直接主导了朗顿教育及其子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事项,但未要求公司及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谢昌国知悉并直接组织实施了朗顿教育及其子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事项,未要求公司及时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二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宗伟知悉并参与了朗顿教育子公司尊天文化重大对外投资事项,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未按规定披露收购尊天文化股权事项
2014年11月22日,朗顿教育与宗伟签订了《收购意向协议》。12月18日,尊天文化股东会同意将宗伟、宗某丽(宗伟的母亲)所持尊天文化100%股权转让给朗顿教育,价格为3,000万元。2015年5月21日,朗顿教育向宗伟银行账户转入150万元股权转让预付款。
2015年6月2日,宗伟、宗某丽与朗顿教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宗伟将尊天文化80%的股权、宗某丽将尊天文化20%的股权转让给朗顿教育。同日,尊天文化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工商变更申请。6月4日,工商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尊天文化变更股东登记的决定,并向尊天文化换发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015年6月8日,朗顿教育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称“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重组方案仍需进一步商讨、论证、细化,相关工作仍在开展中”。
2015年6月12日,宗伟、宗某丽分别与朗顿教育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宗伟将尊天文化80%的股权作价2,400万元转让给朗顿教育;宗某丽将尊天文化20%的股权作价600万元转让给朗顿教育。
当日,朗顿教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议案内容为朗顿教育以现金支付方式,收购宗伟、宗某丽所持的尊天文化100%股权,交易金额为3,000万元。
同日,朗顿教育发布《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其中“资产交付或过户的时间安排”称“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朗顿教育与各交易对方应于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标的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标的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即告协议项下股权转让交割结束”。
2016年5月16日,宗伟、宗某丽分别按照2,320万元、580万元的股权转让所得,向上海市金山区税务局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朗顿教育收购尊天文化的对价为3,000万元,占2014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5,630.71万元(因朗顿教育2015年年度报告未披露,以2014年年度报告数据计算)的53.28%,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5年6月2日,朗顿教育受让尊天文化100%股权,并于当天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尊天文化股东。朗顿教育未按规定履行重大资产重组审议程序。2015年6月8日,朗顿教育发布的《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称“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重组方案仍需进一步商讨、论证、细化,相关工作仍在开展中”,公告内容与朗顿教育于2015年6月2日已受让尊天文化100%股权的事实不符。2015年6月12日,朗顿教育发布的《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未披露尊天文化已于2016年6月2日向工商部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披露内容具有误导性。朗顿教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情形。
周凡知悉、参与并直接主导了朗顿教育收购尊天文化股权事项,但未按照规定履行重大资产重组决策审议程序,也未要求公司如实披露,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宗伟知悉并参与了朗顿教育收购尊天文化股权事项,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2014年少计营业费用380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380万元
(一)未及时结转预付尊天文化市场调研策划费,导致2014年少计营业费用200万元,虚增当年利润总额200万元
2013年9月20日,朗顿教育与尊天文化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尊天文化为朗顿教育提供国际财务管理师(imf)中国市场调查策划,费用共计280万元,期限为2013年9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合同约定,(1)尊天文化为朗顿教育提供全国各省财经培训机构和潜在客户需求,并详细分析朗顿教育应予特别关注的客户行业、客户层面及相关的管理咨询服务。(2)朗顿教育根据尊天文化工作进展情况,分3次支付调查策划费。在合同签订10日内支付200万元,2014年10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2015年3月31日前支付40万元。(3)双方同意由广东企业财务管理学会代朗顿教育支付以上款项。
2013年10月20日,广东企业财务管理学会代朗顿教育向尊天文化支付200万元。
2014年,尊天文化完成约定的市场调研策划服务,相关市场调研资料被广东省总会计师协会、国际财务管理协会中国总部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会计人员(财务管理)“一试两证”项目时使用。
2015年4月27日、29日,尊天文化向朗顿教育开具了金额合计200万元的“策划费”发票。2015年6月30日,朗顿教育将上述预付账款结转营业费用33.33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2014年,尊天文化完成《合作协议书》约定的市场调研策划服务,相关服务已实现朗顿教育申请ifm项目“一试两证”的目的,朗顿教育应及时将预付尊天文化的200万元确认为营业费用。朗顿教育未及时将200万元市场调研策划费计入营业费用,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200万元,占朗顿教育当期披露利润总额2,872.13万元的6.96%。
(二)未及时结转支付广州麦尔丹市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尔丹)市场推广费,导致2014年少计营业费用180万元,虚增当年利润总额180万元
2013年8月30日,朗顿教育与麦尔丹签订《市场宣传推广服务合同》,约定麦尔丹为朗顿教育提供市场品牌宣传推广,费用共计250万元,具体结算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期限为2013年8月20日至2015年1月30日。合同约定,(1)麦尔丹应根据朗顿教育的业务特点与要求,为朗顿教育提供客户群体,详细分析朗顿教育应予特别关注的客户行业、客户层面及相应不少于1000个的符合朗顿教育定位客户的详细资料,及相应的管理咨询服务。(2)合同签约后的3个工作日内,麦尔丹开具180万元收据给甲方,活动结束后30天内,朗顿教育将合同剩余金额70万元支付给麦尔丹,麦尔丹再将全部发票开给朗顿教育。(3)麦尔丹同意由广东省总会计师协会代朗顿教育支付以上款项。
2013年9月2日,广东省总会计师协会代朗顿教育向麦尔丹支付180万元。9月2日,麦尔丹向朗顿教育开具了两张金额合计180万元的收款收据。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麦尔丹在广东高校、商场和社区等场所为朗顿教育提供线下市场推广宣传,在推广活动期间每月会将获得的客户信息表提交给朗顿教育。2015年7月7日、9日,麦尔丹分两批向朗顿教育开具了18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4月10日,朗顿教育与麦尔丹签订《补充协议书》,明确双方在2013年8月签订的《市场宣传推广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执行金额为180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14年,麦尔丹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市场推广服务,合同实际发生费用为180万元,朗顿教育应将发生的180万元市场推广费计入当年营业费用。朗顿教育未及时将合同约定的市场推广费180万元计入2014年营业费用,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180万元,占朗顿教育当期披露利润总额2,872.13万元的6.27%。
朗顿教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情形。
周凡授权、知悉并直接主导了朗顿教育向尊天文化、麦尔丹购买服务事项;谢昌国知悉并参与了朗顿教育向尊天文化、麦尔丹购买服务事项,二人是对朗顿教育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宗伟知悉并参与了朗顿教育向尊天文化购买服务事项,未履行报告义务,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临时公告,相关董事会决议,相关工商登记档案,相关合同、协议,记账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朗顿教育代理人在听证及申辩意见中提出:第一,自2016年7月1日起,朗顿教育不再是非上市公众公司。广东证监局不能依据《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朗顿教育作出行政处罚。第二,2016年4月11日,朗顿教育注册地址迁移到北京后,属于北京辖区新三板挂牌企业,广东证监局对朗顿教育立案查处超越职权。第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列朗顿教育违法事实不属于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行为,广东证监局对朗顿教育立案查处超越职权。第四,调查期间生效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定,并非《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第二十条所称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广东证监局认定朗顿教育违反《非上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