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季度销售额不达9万的小微企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时,是否包含代开专票的部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此,季度销售额不达9万的小微企业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全额申报缴纳税款,申报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不包括代开专用发票那部分销售额。
问:哪些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答: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注: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
1、住宿业:2016年8月1日起,全国91个城市试点,自2016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明确将试点扩至全国!
2、鉴证咨询业: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公告)
3、建筑业:自2017年6月1日起,全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
重要提醒:这三大行业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