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和员工都该了解的知识: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死亡算工亡吗

案例回顾
原审法院查明:贺某于2014年10月8日入职a公司,2014年11月1日,贺某参加了a公司组织的福利性旅游活动,当日14时左右,被发现在温泉浴场晕倒,后送至医院抢救治疗,2014年11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诊断为“淹溺死亡”。
2014年11月7日,a公司就贺某上述发生事故导致死亡一事,向东莞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东莞社保局收到申请材料后,综合提交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贺某于2014年11月1日发生事故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 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东莞社保局作出的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合法性予以认可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很多人对公司组织活动认定工伤存在错误的认知。
很多人对认定工伤存在认知错误法律解释
什么情形下认定为工伤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0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与工作相关的发生死亡也算工亡律师说法
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陈超律师表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贺某在2014年11月1日参加惠州巽寮湾温泉旅游活动中淹溺死亡是否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该司法解释对单位组织或指派的活动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的“工作原因”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虽然本次活动是a公司在收集参加活动的员工报名情况后,委托旅行公司接团并安排具体行程,且活动是由员工自愿报名参加,但并不影响该次活动系由用人单位组织的认定。
因此,贺某参加该次温泉旅游活动应视为用人单位工作活动的组成部分,贺某在活动中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企业应购买社保保障企业和员工权益律师提示
现在许多用人单位都会组织员工进行各种福利旅游,而每次活动都会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建议用人单位要履行好自己的法定义务,为每一位员工购买社保,保障自己及员工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