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时关于对股份公司设立运行满3年的理解

本系列由结合深交所、上交所、证监会相关法规及案例总结而成,主要针对ipo过程当中重点难点问题,供ipo从业者与拟上市企业学习。
关于对股份公司设立运行满3年的理解
(1)关于设立时限及业绩连续计算。
《首发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此处所称“3年”以36个月计。
(2)关于设立未满3年报国务院豁免的问题。
《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根据《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5号——关于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及业绩连续计算问题的审核指引》规定,可以豁免成立未满三年的企业标准:
①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或者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国有事业单位;
②主要发起人以具有经营业绩的经营性资产出资;
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的经营业务、经营资产、管理层未发生较大变化,最近一年内发行人的股东结构未发生较大变化。
主要发起人和其他发起人均以经营性资产出资的,主要发起人的经营业绩可以连续计算,其他发起人的经营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因此,报国务院批准豁免的仅限于特大型国有企业或大型金融机构,这些企业均属于行业龙头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过往盈利能力强,业绩优良,并且属于整体重组上市。民营企业不在豁免范围之内,只有成立超过36个月的企业才能符合发行条件。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暂无豁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