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的法人是谁任命的
国有企业的法人是由国有企业的上级机关任命或是出资人国资委任命,也可以是在外聘请。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
对“法定代表人” 的安排与设计至少应遵循两个原则:
1.有利于制衡关系的有效形成。在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国有企业,董事会与经理层的相互制衡非常重要。如董事长在身兼党委书记尤其是党组书记的时候,是否再担当法定代表人,就很值得重新考虑。而此时若将法定代表人配置给总经理,或许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2.有利于经营活动的有力执行。对于那些日常经营活动尤其是生产经营事务量大、任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配置给总经理,应是一项不错的决定。
二、国有企业的主要特征
国有企业的主要特征:
1.由国家出资设立;
2.由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
3.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
4.其全部资本或主要股份归国家所有。
三、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
1.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2.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4.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