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起名的及品牌命名的几大误区

主要有以下四种:
1. 公司名名称跨越文化与地理能力弱
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不同、语言文字不同,风俗习惯不同、价值观念不同、审美情趣不同,对于一个公司名的认知与联想也有很大差异。若公司名不能超越地理文化边界的限制,那将成为公司名运营的巨大障碍。因此公司起名如何跨地域应用是重要的衡量标准.
不符合目标市场的社会文化环境而导致销售受阻,甚至还影响到了公司名形象。例如,百事可乐的宣传语“与百事一起重视活力”,在德国被译作“与百事一起从坟墓中走出”,如此传播公司名,其效果可想而知。全世界最大的汽车制造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因其一个叫“诺瓦”(nova)公司名在西班牙语中是“不走”或“走不动”的意思而在讲西班牙语的国家受阻。后来,通用公司将这一公司名改为拉美人比较喜欢的“加勒比”(caribe)才打开市场。
2. 公司起名有雷同现象
公司名名称雷同,是实施公司名运营的大忌。因为公司名运营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不断提高公司名竞争力,超越竞争对手。若公司名的设计与竞争对手雷同,不仅消费者难以辨识,而且还会增大公司名的传播费用,降低公司名传播效果(企业在宣传自己的公司名时,自觉不自觉地为竞争对手的雷同或相近公司名进行了宣传)。如此,将难以达到最终超越的目的。
3. 公司名名称缺乏美感与力度
过于平淡,通俗,缺乏美感与力度的公司名,不符合与时俱进的审美情趣和道德观念。诚然,在旧中国流传下来的一些老公司名,其格调也不算高,如“王麻子”、“狗不理”等,但它们都有是那个旧时代的产物,是与当时的社会文化一致的。
如今的社会文化环境与过去有了明显不同。广大消费者的文化水平和审美情趣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此时再出现怪而俗的低格调公司名,就会因为与当代文化氛围不相一致而适得其反。不仅如此,低俗的公司名也与我国《商标法》中的相关条款(不得使用有损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相关规定相悖,难以核准注册获得商标权,从而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4. 公司名称谓过于直白
公司名名称蕴含着产品质量的精良、功能突出、效果显著等意义有利于诱发消费者购买欲望,这原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也是公司名设计中广为采用而富有成效的设计原则。
但是如果公司名设计时过于直白而明显的自吹自擂,同时也一定程度上暗含着对其他同类公司名的贬低(如xx王、xx霸等)就会让消费者感觉到高不可攀、或者难于认同。这将模糊了消费者的识别和判断,不符合消费者心理的公司名设计,其结果也必然在消费者逆反的心理抗击下制约其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