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单位注意!30个部门合作,30条联合惩戒措施等着你们(附30部门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7〕2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公务员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文明办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民航局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铁路总公司
2017年11月29日
附件:
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公务员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针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照有关管理办法产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
二、联合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表)。
(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
(三)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四)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五)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六)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九)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审核公司信用类债券的重要参考。
(十)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重要参考。
(十一)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十三)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
(十四)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十五)将违法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
(十六)被列为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上市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七)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十八)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外汇管理行政审批参考。
(十九)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二十)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或后续稽查。
(二十一)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
(二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
(二十三)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十四)对因未履行支付工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十五)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二十六)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二十七)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十八)相关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提高检查频次。
(二十九)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等媒体发布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三十)其他惩戒措施。
三、联合惩戒实施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推送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完善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推动健全相关领域立法,指导本系统各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表
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部门
(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第十九条 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并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建设“信用中国”网站,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中国”网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1)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2)行政处罚信息;
(3)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商总局、
中央网信办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制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示办法。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和仲裁的管理,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态信等级评价情况,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第十一条 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三)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