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独立后,根据发展国内经济和对外交往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哈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了外国人入境签证制度和吸引外国劳动力等方面的相关政策措施和规定。
现将哈外交部等部门提供的有关规定材料译出,供有关人员参考。(蒋小林)
一、哈萨克斯坦在使用外国劳务方面的国家政策
在使用外国劳务方面国家政策的基本任务是运用国内劳动市场保护机制吸引高级专家。
为实现这一目标,哈萨克斯坦政府每年规定外国劳务数量配额。在此数量配额内,向用人单位发放使用外国劳务许可。
外国劳务配额按照劳动人口数量的百分比予以确定。从2005年至2013年,使用外国劳务配额从0.32%(2.5万人)增加至1.2%(10.8万人)。同时,实际使用外国劳务数量却在不断减少,从2007年的5.9万人减少至2012年的2.2万人。
使用外国劳务许可的有效期为1年,而对于在公司内部交流调动前来哈萨克斯坦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许可有效期可以为3年。
各州、阿斯塔纳市和阿拉木图市的社会计划和就业局是授权颁发邀请外国专家许可的机关。
给予使用外国劳务许可的决定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
获得许可的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在其员工中哈萨克斯坦籍人员的占比:哈萨克斯坦人在员工领导层中占比不少于员工总数的70%;在专家和熟练技工中占比不少于90%。
为了发展经济优先部门和落实投资方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规定了使用外国劳务的简化机制。
二、使用外国劳务配额
根据每年9月1日前用人单位向各州、阿斯塔纳市和阿拉木图市社会计划和就业局(以下简称被授权机关)递交的申请和对下一年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的预测制定配额。
根据各州、阿斯塔纳市和阿拉木图市等地方行政机关以及有关国家机关的建议,哈萨克斯坦劳动和居民社会保障部在每年12月1日前向哈政府提交规定下一年配额的政府决定草案。
哈萨克斯坦政府做出规定使用外国劳务配额的决定后15日内,哈萨克斯坦劳动和居民社会保障部按照劳务类别在各州、阿斯塔纳市和阿拉木图市之间分配劳务配额,并在其官网上公布配额分配信息。
三、使用外国劳务许可的颁发程序和条件
许可审核和制作程序由《向外国工作人员颁发就业许可和向用人单位颁发使用外国劳务许可的规则和条件》予以详细规定。该规则和条件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12年1月13日第45号决定予以批准。
3.1具有空余工作岗位(空缺职位)信息的发送
为了获得许可,用人单位将具有空余工作岗位(空缺职位)信息发送给外国工作者将要从事劳动所在的相应地区的被授权机关。
3.2为获得许可递交申请
自递交具有空余工作岗位(空缺职位)信息之日起15日后,用人单位通过“电子许可国家数据库”信息系统或以纸质形式按规定格式(附件1)向外国工作人员将要从事劳动所在地区的被授权机关递交申请。
申请应随附《向外国工作人员颁发就业许可和向用人单位颁发使用外国劳务许可的规则和条件》所规定的文件。
3.3获得使用外国劳务许可申请的审核
文件由被授权机关审核。
被授权机关在收到用人单位文件15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或者拒绝颁发使用外国劳务许可的决定。
用人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1)上一日历年和本日历年所颁发许可的特别条件遵守信息,许可执行期限已满(如果具有许可)。
(2)被邀请的外国工作人员的下列信息:姓、名、父称、出生日期、国籍、护照号码、护照颁发日期和机关、经常居留国、出境国、受教育情况、专业名称、技能(职位)。
(3)证明被邀请外国工作人员专业技能的文件(受教育文件和按照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文件)。
(4)员工中哈萨克斯坦人占比信息。
(5)规定格式许可颁发的特别条件的商定。
被授权机关在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颁发或者拒绝颁发许可、延长或者拒绝延长使用外国劳务许可的决定。
被授权机关自得到保证外国劳务在许可效力终止后离开哈萨克斯坦文件(银行与用人单位所签订合同的复印件和证明在用人单位银行账户上缴纳了保证金的文件)的复印件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颁发许可(附件2)。
保证金缴纳程序由《用人单位向就业国银行缴纳保证金和保证金额度的规则》予以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6年4月24日第316号决定)
使用外国劳务许可的期限为:
第二类别和第三类别的外国劳务——12个月,可以再延长12个月,但延期不能超过两次。
第四类别和季节性外国劳务——最多12个月,且不能延期。
邀请第一类别外国劳务的许可颁发给用人单位(小企业除外),有效期3年。
3.4对用人单位关于当地雇员在员工中占比的要求、专业培训和创造工作岗位的特别条件。
获得使用外国劳务许可的用人单位应保证执行:
1.在员工中当地雇员占比的要求
哈萨克斯坦公民的数量为:
(1)第一类别和第二类别工作人员中不少于70%(第一负责人和其副职;隶属机构负责人);
(2)第三类别和第四类别工作人员中不少于90%(专家;熟练技工)。
2.职业培训和创造就业岗位的特别条件
(1)按照被授权机关批准的名录,根据劳动力市场所需的技术和职业教育专业对哈萨克斯坦公民进行培训。
(2)按照被授权机关批准的名录,根据劳动力市场所需的技术和职业教育专业对哈萨克斯坦公民进行再培训。
(3)提高哈萨克斯坦公民的职业技能。
(4)为哈萨克斯坦公民创造其他工作岗位。
根据所邀请劳务的类别,用人单位可选择一种或者几种特别条件。
四、邀请外国劳务的简化机制
4.1不需获取劳动许可的外国工作人员类别
下列类别的外国工作人员不需获取许可:
(1)2010年11月19日签署《关于劳动移民及其家庭成员法律地位协定》缔约国公民;
(2)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第一负责人;
(3)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签订投资金额折合超过5000万美元合同的单位的第一负责人,在优先领域进行投资且与被授权机关签署投资合同的哈萨克斯坦法人的第一负责人;
(4)海运船舶、河运船舶船员,航空器机组人员,火车乘务员和汽车服务人员;
(5)演员、导演、音乐指挥、合唱指挥、芭蕾舞导演、艺术家、排练导演、运动员和教练;
(6)接受过中学后教育和高等教育且拥有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所规定程序的证明文件的在阿拉木图市地区金融中心的负责人和专家;
(7)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际条约框架下开展航空航天合作的航天火箭综合体建造专家和航天地面基础设施运维专家;
(8)接受过高等教育且拥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规定的证明文件,在国家管理控股公司、“国家医药控股股份公司”和注册资本完全由“国家医药控股股份公司”出资的医药组织中担任不低于内设(隶属)机构负责人的外国工作人员;
(9)在国家管理控股公司、“国家医药控股股份公司”和注册资本完全由“国家医药控股股份公司”出资的医药组织中担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外国工作人员;
(10)在“国家医药控股股份公司”和注册资本完全由“国家医药控股股份公司”出资的医药组织中开展医疗和咨询活动的外国工作人员;
(11)受过高等教育,在教育自治组织和机构以及“纳扎尔巴耶夫基金会”担任负责人和专家的外国工作人员;
(12)根据推行和实施教育计划和(或)提供教育服务协定暂时派往教育自治组织工作的外国工作人员;
(13)受过高等教育且拥有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规定的证明文件,在《工业创新发展国家纲要》中规定需发展的高校中担任负责人和教师的外国工作人员;
(14)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教育领域开展合作的国际条约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普通中等、技术和职业、中学后和高等教育组织中从事教育活动的外国工作人员,但不得超过该教育机构在编人员的25%;
(15)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规定被赋予特别地位的高等教育机构担任教授、讲师和助教等的外国工作人员;
(16)根据《中亚地区环保中心工作条件协定》开展活动的中亚地区环保中心工作人员;
用人单位应向被授权机关提供被邀请的外国工作人员信息。
4.2 免除哈籍工作人员在员工中占比要求的条件
下列组织可免除履行哈萨克斯坦籍工作人员在员工中的占比(第一类别和第二类别工作人员不少于70%,第三类别和第四类别工作人员不少于90%)要求:
(1)实施优先方案的组织;
(2)参加经济特区建设的组织;
(3)在2015年1月1日前,卡纳恰干纳克、北里海、田吉兹项目的地下资源使用者,以及其运营人、承包组织和分包组织免予执行哈萨克斯坦籍工作人员在员工中的占比要求。
4.3免除执行许可特别条件的情况
下列组织可免除执行职业培训和为哈萨克斯坦公民创造额外工作岗位的特殊要求:
(1)参与实施列入《哈萨克斯坦工业化路线图(2010至2014年)》和《2020生产率计划》项目的组织;
(2)落实优先方案的组织;
(3)成为地下资源使用者的组织。
五、相互合作机制
哈萨克斯坦劳动和居民社会保障部依照国家经济发展状况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完善使用外国劳务的办法。
通过下列相互合作机制与外国投资者联合开展工作:
(1)完善为用人单位颁发使用外国劳务许可的条件和程序的工作组
工作组根据2013年1月21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和居民社会保障部命令成立。
工作组成员包括国家机关代表、社会组织和国际组织代表、大型外国公司和外国使馆代表。
(2)处理外国投资者日常活动问题的外国投资委员会工作组。
六、调节颁发使用外国劳务许可问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民就业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民移民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12年1月13日第45号决定批准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使用外国劳务配额的规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12年1月13日第45号决定批准的《向外国工作人员颁发就业许可和向用人单位颁发使用外国劳务许可的规则和条件》;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06年4月24日第316号决定批准的《关于用人单位向就业所在国缴纳保证金的规则》。
七、批准使用外国劳务的被授权机关地址
序号
被授权机关名称
地址
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1.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和居民社会保障部移民委员会
阿斯塔纳市奥伦博尔街部委机关大楼8号
电话:8-7172-74-35-25
各州、阿斯塔纳和阿拉木图市社会计划和就业局
序号
被授权机关名称
地址
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1
阿克莫拉州社会计划和就业协调局
科克舍套市普希金街23号
电话: 8-7162-76-36-90 传真:8-7162-76-36-33 еmail: akm_zan@mail.ru
2
阿克纠宾斯克州社会计划和就业协调局
阿克托别市马列西耶娃街101号
电话:8-7132-56-68-83 传真: 8-7132-56-00-43 email: aktobe@enbek.kz
3
阿拉木图州社会计划和就业协调局
塔尔迪库尔干市卡班巴伊巴特拉街26号
电话: 8-7282-27-08-34 传真:8-7282-27-02-04 email: al-obltrud@mail.ru
4
阿特劳州社会计划和就业协调局
阿特劳市阿扎特克大道31а
电话:8-7122-32-22-28
传真:8-7122-32-30-08 email: dzan@mail.ru
5
东哈州社会计划和就业协调局
乌斯季卡缅诺戈尔斯克市基辅街1号
电话:8-7232-75-31-28 传真:8-7232-75-44-57
email: irs_vko@mail.ru
6
江布尔州社会计划和就业协调局
塔拉兹市卡拉哈纳街1号
电话:8-7262-45-37-67 传真:8-7262-45-54-42 еmail: ukzsp_jambyl@mail.ru
7
西哈州社会计划和就业协调局
乌拉尔市纳里曼诺娃街46号
电话: 8-7112-50-50-99 еmail:otdel.litsenzy@yandex.ru
8
卡拉干达州社会计划和就业协调局
卡拉干达市耶尔扎诺娃47/3号
电话:8-7212-43-20-82 传真:8-7212-43-17-04 email: karsocpar@mail.ru
9
科斯塔奈州社会计划和就业协调局
科斯塔奈市博夫斯坦切斯卡娅街34号
电话: 8-7142-50-13-88 email: trudsots@mail.ru
10
克孜勒奥尔达州社会计划和就业协调局
克孜勒奥尔达市扎哈耶娃街47号
电话: 8-7242-27-02-06 传真:8-7242-27-90-24 еmail: info@usoc.orda.gov.kz
11
曼格斯套州社会计划和就业协调局
阿克套市第24小区7号
电话: 8-7292-60-52-53 传真: 8-7292-60-56-08 email:irs_mangystau@mail.ru
12
巴甫洛达尔州社会计划和就业协调局
巴甫洛达尔市列宁街59号
电话:8-7182-32-59-63 传真: 8-7182-32-48-20 email: kense.dsz@pavlodar.gov.kz
13
北哈州社会计划和就业协调局
彼得罗巴甫洛夫斯克市大学街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