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企业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无需报送

政策原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0日
财税研究院提示关注如下问题:
一、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如何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1.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2. 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由企业自行存档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二、简易申报从什么时候开始?
目前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结束,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存档备查资料包括哪些?
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
以上是噼里啪财税研究院对《公告》内容的提示。我们将密切跟进财税部门发布的各项财税政策,并及时进行专业地解读,欢迎您的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