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重大好消息要告诉大家, 国家税总局发布最新文件出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明确了发票不再属于唯一扣税凭证了,但也要提醒大家,现金支付可能不能税前扣除!这个政策和会计人息息相关,请速度了解。
一、现金支付可能不能税前扣除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二、《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
三、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一实务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应该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其中相关资料中的“必备资料”就包括: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也就是采用现金支付,出现上述“应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但公告规定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发票”,不管其他资料多“充分”都无法税前扣除。
二实务案例:不怕一万怕万一
【例】企业购买原材料,款项也支付了,还没有等到开票,对方就“失联”,被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具体资料包括:
1.销售方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包括如未签订合同,可用双方确认的验货单等资料替代);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或快递单子等);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提醒:
(1)如果当时购买原材料采用的现金支付,不管其他资料多“充分”都无法税前扣除。
(2)采用单位账户的微信、支付宝支付,不算现金方式支付;采用员工个人的微信、支付宝支付,会被认为现金方式支付。
(3)不怕一万,怕万一,单位尽快修改关于对外支付款项的相关内部管理规定,建议:采购原材料、设备、不动产等应取得发票无法现场取得发票的支出、或支出超过一定额度(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不得用现金支付!
(4)虽然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但是建议即日起,修改单位对外支付款项的相关内部管理规定。
三政策依据:新规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第十五条:
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二、发票不再属于唯一扣税凭证!
一支付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业务不用取得发票
第八条: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提醒:税前扣除凭证中的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还有其他外部凭证,并不是发票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提醒:对于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付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还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除2018年第28号公告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
未达到起征点的小额零星业务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也可以不提供发票,直接由个人出具收据或收条可以直接扣除,并且对收据内容作了界定,这是一个进步,也大大方便了企业实际处理。
总结:这对广大中小企业绝对是天大的利好!不仅减轻了会计人的工作,也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便利,这波政策太接地气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政策全文:重磅!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发布!7月1日起施行
5种发票不能报销,收到请退回
既然说到发票政策,小编不得不再一次提醒,这些发票不能再报销,请会计人员相互转告,收到的要退回!
一没有填企业税号的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取得普通发票未填写税号不得报销入账。
二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的费用发票
是否存在应该填写发票备注栏但是未填写的发票,如:取得的运输费发票、装修费发票、施工费发票、房屋租金发票等等。
二发票章盖得不规范
是否存在盖章错误(盖得财务章或者是公章)、盖章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
四发票开具办公用品等笼统名称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开具不实的发票,不能报销。
五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
取得商品跟你开具的发票不一样,涉嫌虚开发票,这样的费用发票不能报销。发票发票抬头开具个人的,以下个人抬头发票可以入账报销: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以及医药费票据等。个人通讯费直接并入工资核算,代扣个人所得税。
来源:xiaochenshuiwu、国家税务总局、财税聚焦、会计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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