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房屋腾退时,可以主张哪些损失赔偿?

今天武汉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要跟大家分享的是关房屋腾退的相关知识点。
有朋友在2017年的时候通过拍卖的方式购买了xx银行的公房一套,手续齐全,也于2018年1月份办理了相关不动产权证。但是由于该房之前是公房,故而银行的一位老员工(年纪已经八十多了)一直住在里面,多次沟通交涉,老人均不愿意腾退房屋(老人还有其他住房),可是朋友已经是合法的所有权人,而由于老人的“占有”,使得朋友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维护,那么像这样的情况下,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如何处理?在法律上有何救济途径?
一、以何种理由起诉?
以排除妨害或者返还原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其腾退房屋。
二、向哪个法院起诉?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2017)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三、主张腾退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哪些损失?
(一)租金损失
1、损失数额
由于对方非法占有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使得所有权人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尤其是有的房主买房时的目的本身便是用于出租经营,故而,可以向占有方主张租金损失,那么租金按照什么标准来计算呢?
1)依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租金市场价格为准。
参考案例: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566号
2)从相关房屋租赁网站上下载的小区及附近地区房屋租赁信息。
一般来说,在没有评估报告的情况下,原告可以提供一些在网上下载诉争房屋同地段的租房信息给法院参考,只要被告无法提出反证,且主张赔付租赁费金额明显不高于市场现状(不离谱)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相关信息来裁判。
参考案例: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752号
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2、租金损失的起始计算日期
租金标准确定后,那么租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呢?是从起诉之日起还是从购房之日即合同签订日?目前,实践中法院通常采取以下两种节点:
1)要求腾退之日起计算。
即你何时向对方主张腾退,那么就从何时开始计算。
2)不动产产权登记之日起计算。
即,从你取得产权证时起,房屋的所有权便属于你,而任何人在没有得到你的允许的情况下使用房屋,都应该开始计算租金。
参考案例: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1民初5303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1902号
(二)因房主腾退房屋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可以主张。
此处举个案例:小明长期占用小红的房屋用于做生意,经营小超市,后来小红取得房屋产权后,在小明没有和前房主有任何租赁合同及其它关系的情况下,小明一直使用该房屋,现在小红要求其腾退,但是小明不同意,那么此时,小红如果请人把小明房屋里的相关货物搬走,存放在另一处(租的),此后小红通过诉讼途径主张小明腾退该房时,那么,对于小红因为腾退该房屋所花费的必要费用,也是可以主张,并得到法院支持的。
因为该费用系小红为减少损失必须支付的费用,但是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比如公证费票据、搬运合同、搬运单位营业执照、收据等等。
参考案例: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645号
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注:文中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