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市场竞争越 来越激烈,品牌的法律保护日益受到广大企业的高 度关注。
在注册商标时,企业会用自己的企业名称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商标是 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不同提供者来源的,而企业名 称是用于区别市场主体的不同,虽适用不同法律调 整,但法律间也是具有补济性的。仅以企业全称作 为商标申请注册,是缺乏显著识别性的,并且某些 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商业惯例的情形也是不符合注册 条件的。企业在成立之初若能及时将符合商标申请 条件的品牌、商号等申请商标注册,便可有效避免 权利冲突,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现在列举几种常见情形,以供参考。
1
商标中所含行业与企业名称中行业或经营特点不相符
分析:
学院主要指门类科目较少、专业性强的高等学习机构。
学院可以作为独立的学校,同时很多大学也拥有自己下属的二级学院(与系相同)或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设置的独立学院。
在这个案例中,一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名称是“****金融学院”,标志与申请人存在差异,容易产生误认,因为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被驳回。
2
商标中含“研究院”字样
分析:
研究院是从事科学实验的研究机构,按其性质可分为:教育性质、企业性质、政府性质的研究机构。企业研究院侧重于应用性技术研究,大学研究所、研究中心主要侧重于基础性研究。
有 一些企业的企业名称构成是“行政区域名称+字号 +行业或经营特点+研究院+组织形式”,就是在企业名称中多加了“研究院”字样。
经查询,可 以理解为企业或教育机构为了自我完善和创新, 设立研究院、研究中心等,提高自身的技术储备等各种创新能力。
例如:内蒙古海日国际蒙医研究院有限公司已注册的第17711630号“海日国际 蒙医研究院”商标;赛迪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有 限公司已注册的第14371971号“赛迪研究院”商 标 。
此外,允许企业名称中带“研究院”的,不 同地域也有一些不同的准入机制,比如市级重点 高科技企业、科研院所和创新团队等,不是完全放开的,这就需要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合理、规范使用“研究院”字样。
3
混淆使用企业简称
分析:
集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 司。《公司法》中没有“集团”一说,简单的理 解,公司在进行多元化经营战略的过程中,发展 成母子公司,这种母子公司因为“血缘”关系组 成一个企业集团,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集团公司的 由来。
显而易见,允许企业名称中带“集团”也 应当具备相应条件。所以,在实际的商标申请注册中,非集团公司简称不得含有“集团”字样, 申请人应当合理、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和简称,避免引起公众的误认。
总结:
随着近几年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逐步提升,知识产权的价值被越来越重视,反映了民商主体对知识产权利益的日渐重视,也从侧面说明了专利、著作权、商标权参与经营领域竞争的权重越来越大。
所以在申请商标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谨慎使用,避免混淆 误认。
在发展过 程中加强对商标品牌的关注和保护,更好地促进 自身的经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