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索引
盛国君、湖南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6)最高法民申1755号。裁判日期为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审判长为陆效龙。
二、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盛国君(实际施工人)、湖南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兴公司,发包方)因与被申请人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托公司,承包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争议的焦点:日兴公司主张盛国君作为无建筑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应扣除扣除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规费,原审没有支持是否正确?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日兴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盛国君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可以取得其应得的工程款。本案工程款的确定是依据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委托,各方当事人质证后得出的结论,程序合法,内容合理。日兴公司称本案存在应当收缴的非法所得,没有事实依据。其称利润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以及称工程款中不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工程安全防护及文明措施费、规费、工伤保险、税金等费用的主张,均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税金扣缴的问题与本案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影响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履行。日兴公司如认为盛国君有逃税行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检举反映。
四、启示与总结
扣除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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