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1000万注资“不知去向”,转让股权时反而还要交个税!

文/焦点财税资深专家—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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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设立新公司工商核准制的推进,企业投资人不必在一开始就将所有注册资本投入企业,而是可以依据企业需要和股东约定逐步将注册资本投入。但这就带来了一个新的问题,未到位的股权如果发生转让,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如果需要,又如何计算缴纳?
案例
张先生2016年和朋友共同投资注册设立新公司,约定注册资本1000万,两年内到位。两人均未实际注资,张先生占40%股权。一年后张先生将股权全部转让,转让价款50万元。如何纳税?
其实所有的股权转让个税交税逻辑是永远不变的,那就是:
股权转让应缴纳个税=股权转让所得*20%税率
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公允价值-股权原始价值
按照这个逻辑,由于双方均未投入资金,张先生股权原始价值为0,那么股权转让公允价值是否是50万元?这个还需要进行判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税务机关要对股权进行评估,关键判断点就是该企业资产是否存在溢价?如果股权公允价值高于50万元,按照税务机关认定的公允价值计算所得,如果股权公允价值低于50万元,按照实际成交的50万元计算所得。
由此可见,无论股东投资款是否到位,股权在法律上都是成立的,发生转让行为依然按照税法逻辑正常计算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切不可认为未到位股权就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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