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认定与量刑标准是什么?

串通投标也称为围标,它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投标中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串通投标罪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目前司法解释已经明确的串通投标罪的情节犯立案标准包括以下三类:
1.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在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笔者以为,有必要就陪标人是否属于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对犯罪立案标准中的结果犯和情节犯的关系如何理解,对公开招投标无人投标的工程项目是否会发生串通投标罪和时效等问题展开讨论,统一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