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居民企业,2016年9月,我公司出资500万元直接投资于境内居民企业甲公司,投资比例为10%。2018年8月20日被投资方甲公司股东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9月15日我公司收到甲公司按投资比例分配的利润80万元。那么,我公司取得的该笔投资收益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若符合免税政策我公司是在季度预缴时即可享受免税还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免税优惠?
一、该公司取得的该笔投资收益是否享受免税优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综上所述,该公司与被投资方甲公司均为居民企业,投资方式为直接投资,因此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免税政策。
二、该笔免税收入企业应在季度预缴时享受还是在汇算清缴时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该项优惠在预缴时即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