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可以避债避税吗?小心别被骗了

说到保险,估计很多人都会想到避债避税这些字眼,而且保险业务员向大家推销保险的时候,说的最多的也是保险可以避债避税,信誓旦旦,告诉你只要你买了保险,就可以避债避税,那么这是真的吗?事实真的如此吗?
我国的遗产税暂行条例早就公布了,但是因为征收条件目前还不成熟,所有一直没有实施,。之前,有传言称深圳或成我国首个遗产税试征地点,导致当时深圳的很多人都纷纷选择购买大额保单在安排自己的财产,以达到规避遗产税的目的。
那么购买保险可以避债避税这句话对不对呢?诚然,这句话,对,但是不全对,保险是可以起到避债避税的功能,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保险都具有避债避税的功能。
避税,我们平常提到的主要是遗产税,上面也说到了,我国征收遗产税的条件还不成熟,尚未实施,所以现在我们不需要考虑遗产税这方面的问题,而且专家也说过,购买保险,如果选择指定受益人的话,是可以起到一定的规避遗产税的作用的。另外对于个人所得税也是免征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当然营业税,增值税等这些税务和保险更是不挨边了。
我们主要来说一下保险避债的功能。并不是所有的保险都有避债的功能,而且你买了可以避债的保险也不代表你一定可以避债的。
大家平常比较容易接受的保险是理财型保险产品,包括分红险,万能险,养老险等,缴费期限短,长期收益高,这一类保险一般都是给予一定的保障,保障很少,主要的功能还是理财,长期的效益是很可观的,但是这一类理财保险所产生的收益(生存金)是不具有避债功能的,只有那少的可怜的保障是可以起到避债的作用的。
再有就是终身寿险,定期寿险,两全保险等,这类以死亡为给付条件(记住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是具有一定的避债功能的。但是,有一个细节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当我们购买保险的时候,受益人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如果指定受益人的话,根据合同法规定,保险收益金是不需要用于抵债的。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法定受益人的话就要按照继承法来分配,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话,受益人在受领保险赔款的时候也是需要偿还被保人债务的。
最后,建议大家购买保险的时候,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的购买保险产品,拒绝跟风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