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
本期探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所得个人所得税处理,以及应把握的关键点。
【税法依据】
非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不能享受递延纳税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6〕101号文件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企业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享受递延纳税期间,企业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政策文件中所列的可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条件第4项(激励对象范围)、第5项(股票持有时间),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能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税款应及时缴清。
【案例分析】
1.授予时的处理
员工接受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非上市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时,由于没有取得实际所得,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解禁时的处理
员工取得非上市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同时符合实施主体、计划审批、激励标的、激励对象、持有期限五个规定条件的,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转让股票的处理
员工将解禁后的限制性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解禁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转增股本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的规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可分期5年缴税。
5.上市后处置股票
个人因获得非上市公司实施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自限制性股票解禁取得股权至实际转让期间,如果公司在境内上市了,员工持有的递延纳税股权,自然转为限售股。上市后转让股票的相关税收处理应按照限售股相关规定执行。
6.以股票对外投资
个人以股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可以分期5年缴纳。
7.符合条件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分别进行处理
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区分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和不符合条件、未递延纳税的股权激励,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分别计算纳税。
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本期结论】
综上所述,非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所得可列表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