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噪音扰民规定
北京市噪音扰民规定是:在居民区内,户外允许噪音级昼间为50分贝,夜间为40分贝。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禁止噪声作业,抢修、抢险作业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北京市噪音扰民规定的法律依据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四)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高等级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