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纳税人一年少交11亿!|全省下调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近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文件,批复各地执行新的税额标准。全省税额标准调整后平均单位税额下降26%左右,将为有关纳税人总体年减税11亿元左右。
按照税法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采用定额税额标准,由市、县政府在国家和省规定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确定。
我省自1988年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现行税额标准制定于2011年,按4至6等地分别执行3至24元每平方米。
此次调整主要根据3个原则:
一是依法调整、分级实施。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政策权限,省里出台指导意见,由各市县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调整方案,报省里批复后执行。
二是问题导向、精准施策。针对税负存在问题,结合我省重点产业分布情况,将“老字号”、“新字号”、“原字号”和旅游景区等企业较为集中的低等级土地,每平方米下调标准2元及2元以上;高等级土地税额标准由市县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三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本次税额调整坐落于低等级土地的纳税人适用税额标准将实现全面下降,部分地市高等级土地税额标准也会适当下降;又注重长期规划,部分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发生较大变化的地区,可能因涉及调整等级范围而增加税负,充分发挥税收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调节作用。
来源:哈尔滨日报、新晚报
记者:王丹 李佳琪
编辑:马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