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着力健全体制机制、夯实基础保障、完善系统治理,确保到2020年,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基本成熟、地方配套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基本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明显减少、职业病危害防治取得积极进展、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全面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区、县(市)政府要由常委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公安工作副职协助管理。乡镇(街道)要由担任党委(党工委)委员的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党委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把安全生产作为各级党委及其工作机关、政府(含派出机构)及其负有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部门领导干部任职谈话的重要内容,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和失职责任追究。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委宣传工作的总体布局,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常务会议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判形势,研究部署工作,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督促整治重大隐患,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督促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
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2.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有关部门“三定”规定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的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履行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专门监管机构和专职人员;严格安全生产准入,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落实“照单检查”制度,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管理部门要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照单检查”制度,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发现隐患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3.着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全面负责。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大中型生产经营类企业要建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并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要设立安全总监,作为领导班子成员,专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严格实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根据企业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推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清单,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管理考核和严格奖惩等方式,推动形成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二)改革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4.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副职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相关部门负责人、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法院、检察院负责人,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负责人组成。
 5.强化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功能。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设置专职领导、明确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同级安监局局长兼任。
6.成立行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部门班子副职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7.加强煤炭安全监管力量。进一步优化煤炭安全监管人员专业结构,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
8.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工作职责,明确和落实发改、工信、公安、环保、住建、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及生产、储存、使用、销售、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9.改革职业健康监管体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
10.完善监管执法体制。将市和区、县(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等保障措施。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设立总工程师专业技术领导岗位;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专业化建设,设立安全总监专业管理岗位。按照一类不少于25人、二类不少于18人、三类不少于13人的标准,配备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执法监察机构人员,如人员配备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相应增加监管力量。乡镇(街道)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坚持专职兼职相结合、兼职人员相对稳定的原则,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人员和至少3名兼职人员,各地区可根据有关规定,落实专职安全监管人员相关待遇。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采取执法监察机构分区域执法模式,强化对辖区安全生产的执法监察,实现安全监管执法全覆盖。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功能区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职监管人员,由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执法。高危行业企业较多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监管机构。其他各类功能区要在接受属地监管的同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日常管理。
11.加强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建设。建立健全市、区县(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内设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强化应急管理和处置职能。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官制度。完善应急救援基础数据库,建设与国家和省联动互通的应急指挥平台及现场移动指挥平台。
(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12.建立安全生产巡查机制。依托市安监局内设机构,采取加挂牌子方式,设立市安全生产巡查办公室,专门负责巡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定期巡查、重点约谈、闭环管理的巡查工作机制。
13.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在区县(市)经济社会发展与重点工作考核评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专项考核评价中的分值权重。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和下级党委、政府实施严格的工作考核,对年度考核达标以上的单位给予奖励。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区、县(市),党政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不得授予任何奖励或荣誉称号。
 14.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市和区县(市)两级负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输油管道、城市燃气(含长输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牵头建立由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5.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机制。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建设,明确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员安全生产职责,研究制定网格员日常巡查、信息报告等网格运行配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对象动态监管档案,实现全过程留痕。
16.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迅速立案侦查,对应当起诉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快诉、快审、快判,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犯罪行为。
 17.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责任清单,日常工作照单履责、发生事故照单追责、任内责任终身追责。严格非法违法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内明显或一定期限内存在重大隐患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区县(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区县(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相关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一律免职,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对党委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要依照党纪党规追究责任。修订完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已经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安全监管执法职责的,依法免于追究责任。落实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倒查生产经营建设各环节安全生产责任。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四)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体系
18.加强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改废释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一致性审查,推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之间衔接融合。加快制定修订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配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解决区域性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建立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执行效果评估制度。
 19.规范监管执法行为。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建立监督检查企业名录库,明确企业类别、等级和检查频次,推进执法规范化、检查常态化。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案件审理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定。依法严格管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加强行政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20.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各级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