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的春天来了!

2017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开展作了全面部署。
《办法》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而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正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应有之义,也是我国司法保障的重大进步,对于发挥刑辩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
1、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理解。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办法》强调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主要是指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
2、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中的定位。其一,《办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告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提供辩护的职责。其二,《办法》规定了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的救济程序。具体而言,二审人民法院如发现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办法》对进一步保障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其一,尊重律师辩护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其二,强化阅卷权。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
其三,强化知情权。人民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其四,强化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同意的,应当及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其五,强化申请出庭作证权。被告人、辩护律师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法庭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向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说明理由。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将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开展试点,让我们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