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托背景
(1)商业保理发展政策
我国的保理业务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2000年后,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和进出口贸易额的剧增,保理业务迎来了高速发展期,国际和国内业务总量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我国保理业务自2011年以来已经连续4年占据全球市场第一的位置。近年来,我国各级地方与政府出台多项政策文件,鼓励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009年,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商秩发〔2009〕88号),提出发展适应信用销售特点的融资模式,加强对信用销售的融资支持;促进和规范信用销售相关服务业的发展,要规范商账追收服务行业的发展,促进应收账款追收、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促进应收账款流转,发展资产处置服务业,促进抵债资产流转,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信用服务产品,满足企业信用管理需求。
2009年,商务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意见》(商秩发[2009]234号),提出:建立商务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扩大贸易融资;促进和规范信用服务业发展;深入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继续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组织多种形式的“诚信经营”创建活动;加强对外资信用服务机构的引导和监管;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形成商务信用建设的合力。
为积极探索优化利用外资的新方式,促进信用销售,发展信用服务业,2012年商务部发布《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探索商业保理发展途径,更好地发挥商业保理在扩大出口、促进流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并就试点内容和工作要求做出了相应的安排与规划。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保理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013年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718号),对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广州市、深圳市等4个保理行业试点区域的行业统计、重大事项报告、监督检查等工作内容作了进一步要求和规范。
2015年3月,商务部出台《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明确商业保理企业的设立条件、监管明细与业务范围,我国保理行业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
(2)孵化器支持政策
近年来随着创新创业热潮涌起,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国家对孵化器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强,接连推出重要政策促进孵化器的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提出: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特色和优势,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完善激励引导政策,加大投入支持力度,优化区域内创新资源配置。加强区域科技创新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行服务机制,强化创业辅导功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要求: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文化产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加快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充分利用国家科技资源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积极发展各类科技孵化器。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要求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器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引导和鼓励国内资本与境外合作设立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引进境外先进创业孵化模式,提升孵化能力。
《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引导企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孵化器,促进天使投资与创业孵化紧密结合,推广“孵化+创投”
等孵化模式,积极探索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孵化方式,提升孵化器专业服务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机构体系,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发展普惠金融和多业态中小微金融组织。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稳妥推进金融机构开展综合经营。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小额贷款、融资担保机构等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 产业发展背景
(1)国家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
2016年1月27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首次提出要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随后,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央企的应收账款年末数不得高于年初数,国家发改委提出应收账款占净资产高于一定比重的企业不得发债,商务部发布《关于做好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信息传送工作的通知》。深圳、重庆、陕西、北京、天津等地陆续发布商业保理行业管理规章。
2016年11月11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10部门联合发布《国内贸易流通“十三五”发展规划》,鼓励流通企业通过商业保理建立信用评价和筹集资金,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016年12月16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降低企业杠杆率、振兴实体经济为2017年度重点工作。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截止到2016年11月末,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规模突破12.9万亿,同比增速9%,应收账款总量创历史新高,增速继续保持高位。
随着政策环境日趋改善和市场需求的持续扩大,商业保理在加速企业应收账款流转、降低企业杠杆率方面的作用将进一步显现。
(2)商业保理行业连续四年成倍增长
自2012年下半年商务部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设立商业保理试点以来,商业保理行业发展迅猛,注册企业数量、保理业务量和融资余额连续四年成倍增长。截止到2016年12月底,全国商业保理企业注册数量突破5000家,业务规模预计将达5000亿元人民币,服务的中小企业数量超过10万家。其中深圳市注册商业保理企业数量超过4000家,占全国注册总量的80%。
目前,我国商业保理业务涉及行业众多且分散,与商业保理的性质相一致,尚未出现大规模集中行业。
截至2016年11月末,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规模突破12.9万亿,创历史新高。商业保理业务量5000亿元与13万亿应收账款相比,规模很小,发展空间巨大。
(3)行业规范陆续出台
2016年4月8日,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金融工作组联合发布《关于天津市商业保理企业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年5月3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和天津仲裁委员会共同发布《商业保理合同示范文本(中心商务区版)》。
2016年8月30日,商业保理专委会、商务部研究院受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委托起草的《商业保理术语:基本术语》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正在履行报批程序。
2016年9月28日,由国际商会(icc)主导,全球银行家协会(baft)、欧洲银行协会(eba)、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及国际贸易和福费廷协会(itfa)共同参与制定的,旨在规范供应链金融定义和术语的权威文件--《供应链金融技术的标准定义》在北京发布。
2016年12月8日,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上海市商业保理同业公会共同在上海发布了《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示范文本)》。
国际国内商业保理标准规范集中制订出台,标志着商业保理行业逐渐步入规范化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