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劳动争议风险不同。如果实际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侵犯劳务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实际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劳动争议的法律风险;在服务外包关系中,由于合同当事人与服务人员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也没有实际的劳动雇佣关系,因此承包商不承担任何劳动争议风险。据全国总工会劳务调查显示,济南劳务派遣职工在2009年达到2700万人,在2011年达到3700万人,占企业职工总数 13.1%。其中,国有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数量最多,占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16.2%。
2、与服务提供者的关系不同,劳务派遣关系中,实际用人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用工关系;劳务外包关系中,承包商与服务人员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
3、在不同的业务应用领域,服务外包一般应用于企业的非核心业务领域,如行政物流、运输物流、日常客户服务、基础生产制造等。这些业务领域不需要承包商直接管理和监控工作流程,使用专业的外包服务提供商可以在降低自身运营成本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劳务派遣的业务领域既可以是企业的非核心业务领域,也可以是企业的核心业务领域,由于种种原因,这就要求企业直接安排员工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工作流程。且不能或不能代表第三方行使。如果商业银行的日常储蓄业务是银行的核心业务,由于银行出纳员工作的特殊性,一般不适合服务外包,必须由银行直接管理,只能选择劳务派遣的形式。
4、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工作绩效的衡量标准是不同的。实际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和工作时间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管理费。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外包方根据外包业务的完成情况向承包方支付外包服务费。对于承包商使用服务人员的人数和时间,承包商使用服务人员的人数和时间为一。与承包人支付的外包服务费金额无关。
5、劳务提供者的行政权限不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实际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务派遣人员分配工作任务,并监督、指导其完成工作任务;在劳务外包关系中,承包方对劳务人员没有直接的权力,服务人员接受承包商的工作安排和监督
6、劳务派遣关系中外国损害赔偿责任的不同,如劳务派遣劳动者在劳动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实际用人单位作为实际劳动者,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服务外包关系中,如果服务人员在其工作中对第三方造成损害,承包商作为实际用户对第三方负有责任,发行人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根据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公司必须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取得劳务派遣营业执照。在服务外包关系中,承包者除国家特殊的资质要求外,不需要国家机关的特殊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