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那么企业破产程序终止条件是什么,公司宣告破产的条件有哪些,破产特征是什么?以下问题由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企业破产程序终止条件
《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除了上述情形,《破产法》还规定了终止重整程序的其他情形,主要有: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也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且对于剩下的债权,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此外,重整计划被终止执行后,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二、公司宣告破产的条件
一般来说,企业被宣告破产的原因和条件是资不抵债。具体法律程序:可以由破产公司自己即债务人申请破产,也可以由破产公司企业的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给予作出受理裁定,制定管理人(过去叫清算组),清产核资,确定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等破产程序。
三、破产特征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履行还债义务期限的债务;"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各种可能性。债务人资不抵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不能清偿”。
(2)存在多数债权人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即可。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时,如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由于债权人竞相请求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可能造成部分债权人得不到偿还或只得到少量偿还的情况,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而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破产程序,以保证各债权人的损益公平。
(3)债权人公平受偿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务。而按照“同质债权、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定顺序,按照同一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分配,以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4)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以上就是由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企业破产程序终止条件的法律知识。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债务人经营恶化没有偿还的可能性或者欺诈
减少债务人财产等可以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