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除非信用证许可,海运提单(单式)或港对港提单不能注有“subject charter party”即租船契约提单。
十二、关于转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第23条b,c两款是这样规定的:1、如信用证允许转船——指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发生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了整个航程;2、如信用证禁止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并不发生转船;3、如信用证禁止转船,货由集装箱、拖船、母子船载运,即使提单注明将有转船,也不作不符,但须由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
十三、海运提单(单式)或港对港提单上关于货物的描述不得与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描述有所不一致。如提单上货物用统称表示时,该统称须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并无不一致,且与其他单据有共通连结(link)特征,例如唛头等。
十四、海运提单(单式)或港对港提单上通知人(notify party)须注有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名称和地址、电讯号码等。
十五、海运提单(单式)或港对港提单上有关运费的批注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和ucp500第33条的规定。
十六、海运提单(单式)或港对港提单上的任何涂改、更正须加具提单签发者的签章。
十七、海运提单(单式)或港对港提单必须由受益人及装货人(shipper)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