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条件

一、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条件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条件如下:
1.主体条件:主体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2.主观条件: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告;
3.客体条件: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4.客观条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丢失枪支不报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玩忽职守罪与丢失枪支不报罪是对立关系。丢失枪支不报罪这个罪名,罪名与罪状不完全吻合,命名不当。应该修改为丢失枪支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罪。友情提醒,类似的罪名还有骗取贷款罪,应该修改为利用欺诈手段获取贷款不还罪。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即使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三、非法出租枪支罪怎么处罚
非法出租枪支罪的处罚为既遂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属于情节严重的,既遂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为合法配枪的个人和单位。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