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有什么效力,要约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要约的法律效力是:如果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要约人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并且合同成立,双方受合同的约束。要约消灭的原因有,要约被撤回;要约被撤销;要约失效。要约有什么效力,要约消灭的原因有哪些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第四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