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与绑架罪的关系

非法拘禁与绑架罪的关系都是侵犯他人了人身自由权,都是暴力、胁迫的行为方式。非法拘禁的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客观上是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一、非法拘禁与绑架罪的关系
非法拘禁与绑架罪的关系如下:
1.都是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
2.都是暴力、胁迫的行为方式。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二、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非法拘禁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2.客观要件。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3.主体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主观要件。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5.如果是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 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二)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仕、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