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区别

一、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区别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区别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4.保管物的数量不一样。保管合同一般是单件或小宗物品的寄存。而仓储合同一般是大宗数量较多的物品的储存。
5.寄存人和存货人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仓储物,但保管人要求对方提前提取的权利不同
6.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轻过失不免责。
二、保管合同成立要件
保管合同成立要件为:
1.保管人与寄存人适格;
2.就保管事项意思表示真实;
3.寄存人交付保管物给保管人;
4.约定返还保管物事项;
5.约定好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管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保管合同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解决保管合同纠纷应当依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