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人出庭流程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但需要注意,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支付其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的,也应当支付。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意义
1.通过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
2.使当事人明白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从而使诉讼双方对鉴定结论产生信任感。
3.不仅从源头上体现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更重要的是确保了其正确性,只有被证明的证据材料放可称为材料。
4.能使法庭对鉴定意见的认定避免流于形式,确保了进入诉讼程序中的每一个证据都有确定的根据,从而保证了对犯罪分子定罪处罚的正确性。
5.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是量刑规范化的基础量刑,是指在经过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分子是否应当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刑罚轻重的确定和裁量。
6.在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和被告人正确定罪量刑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能够确保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也符合直接言词远着的要求。
三、怎样进行司法鉴定
1.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司法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和鉴定材料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明确下列事项: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和要求;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情况;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以及检材损耗的处理;鉴定的时限、费用及其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司法鉴定风险提示;争议处理等。
2.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两名以上具有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