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春节前卖了一单实木地板,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买地板时,用户支付%的货款,地板安装验收合格后支付其余%的货款。刘先生已经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了地板的安装,用户也在安装质量验收单上签了字,可是,已经过了几个月,刘先生多次催缴剩余的货款始终未果。令刘先生气愤的是用户不仅不结单,反把刘先生投诉到了消协,理由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这下子刘先生才明白,这个客户拖着不结单的目的,想利用“”到来之际,增加自己索赔的“砝码”和“信心”。刘先生不理解的是这个用户始终也没有提出过有什么质量问题,地板现在的使用情况一直都很好,质量能有什么问题呢?总得讲个证据吧。这明摆着不是想赖账吗!不管怎样还是到消协看一下,用户到底是怎么说的。在同行眼中,水泥地面起灰起砂有着让人觊觎的好品质,也有着很多让人嫉妒的忠实粉丝。
看了用户提供的证据,刘先生感到又气又好笑。原来刘先生提供的产品为个生产日期,用户认为是个批次的产品,用户至今仍保留着不同批次的包装物和不同批次的地板(地板背面有生产日期)。用户认为“买了不到㎡的地板,就有个批次,显然是在处理库底的积压产品,应该视为处理品,我买的是合格品,就应该是同一批次的产品,现在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既然是处理品,就应该降低价格。因此,应该免掉其余的货款。刘先生感到很委屈,认为自己提供的是合格产品,现在铺装的效果也不错,安装地板时用户也在现场,没有提出任何问题,验收时用户也在验收合格单上签了字。即使是个生产日期的地板,也不能认定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因此,用户必须履行合同,支付其余%货款。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消协多次协调未达一致。刘先生还是一纸诉状将这个用户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据双方的合同,判决被告支付其余货款。
本案例中,关键是“多个批次的产品”铺装在一起是否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双方在合同里只约定甲方(地板经销商)应该为乙方(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合同中没有提出必须使用“同一批次产品”的要求。假如在合同中规定了必须使用同一批次的产品,实际甲方提供了多个批次的产品,甲方属于违约,这种条件下,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索赔要求,本案不存在这种情况,“多个批次产品”就不能成为拒不支付余款的理由。如果甲方提供了合格产品,地板安装验收合格后,乙方就应该履行合同,支付其余%的货款。甲方认为;地板安装后,已经验收合格,表明产品质量不存在问题。乙方却认为“多个批次产品”就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既然乙方提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法庭要求乙方进行举证。下面我们看一下如何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存在问题。
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其重要的依据是地板的产品标准,对于实木地板而言,也就是实木地板国家标准gbt-,在标准当中规定地板的产品质量是按批检验,如果说每一批产品单独检验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就可以认为产品质量不存在问题。把这批地板同时安装在一个用户家里,也不能认定产品质量就有问题。事实上,国家标准gbt-的条款“检验批的组成及检验”中是这样描述的“实木地板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在同一批次、同一规格、同一类产品中按规定抽取试样,并对抽取试样逐一检验,试样一律按条计算”。也就是说,同一个批次同一型号的产品可以认定是一个批号,甲方虽然提供的产品为个批号的同一型号产品,产品的检验是按批次单独进行抽取样品检验。如果这个批次的产品分别经过检验合格,表明产品就是合格产品。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这批产品不合格,甲方就不存在过错,对消费者的利益没有造成任何损害。一些消费者很注意这个问题,认为同一批号的产品质量就一定稳定,不同批号的产品就一定存在问题,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对于一些正规的企业,生产工艺先进,产品质量比较稳定,即使是不同生产日期,产品质量也都有保证。但是,对于个别不正规的小企业,由于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比较落后,产品的质量会出现波动,即使是同一批产品,也可能会出现不合格的问题。因此,不能刻意要求地板必须是同一天生产的产品或同一批号的产品。还是要看产品的质量和提供的服务。“不同批次”不应该成为不支付货款的理由。假如必须要求都要是同一批的地板才能在一起安装,每个地板经销商就会剩很多“尾货”,造成不应有的浪费,也不符合低碳环保的要求。因此,从实木地板的产品质量标准来看,多个批次在一起安装无法认定产品质量问题,乙方没能提供产品不合格的证据。
我们再从第二个层面看甲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木质地板铺装、验收及使用规范《gbt-》中的表,实木地板安装后验收的项目中总共有项指标,即表面平整度、拼装高低差、拼装离缝、地板与墙边及房间立体附着物的间隙、地板表面有无划痕及响声。只要这项指标合格就可以验收,交付用户使用。验收项目中没有对批次提出要求,尽管经销商提供了个批次的产品,地板安装后仍符合木质地板铺装、验收及使用规范《gbt-》要求。
经过法庭调查,支持了甲方的诉讼请求。在本案判决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另外%货款及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