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也就是初犯免罚,或者叫做首违免罚,在交通执法中已经普遍应用,例如违规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都属于首违免罚的范围。而在进出口活动中是否得到了应用呢?以下案例中企业的违规金额巨大,但是仍旧免于处罚。
2022年7月14日,经厦门海关核查,厦门某电子有限公司自外发加工保税料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涉及保税料件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900万元。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办理外发加工备案手续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来应处于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即最少195万元的罚款。但该企业所有外发加工料件已经运回本企业,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更兼是初犯,所以2023年3月海关做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随着营商环境改善,海关监管有宽松的迹象,而企业诚信守法仍是第一原则。但在不慎违规的时候,也可以参考上述案例向海关提出申述,争取减免处罚。
参考: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