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讨债公司收集案例:法庭上,曾俊对微信聊天内容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曾俊仅认可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的2019年双方交易“398对鞋子”的事实,对张进诉称已交付的其他鞋子不予认可;并自认自己尚欠张进2000元货款,但对张进主张的其他欠款不予认可,曾俊辩称自己已清偿该部分货款,但其无法就该部分货款的清偿事实提供付款证据。
惠东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张进所提交的其与曾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曾俊的自认,可以认定曾俊向张进购买鞋子的事实,双方由此而形成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曾俊辩称已对涉案部分货款清偿,但因其未提交相关货款的付款凭证,法庭对曾俊的辩称不予采信。
对于张进主张的货款,除曾俊已自认的2000元外,有部分货款未在聊天记录中有所体现,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属于双方交易范围内的货物,故该部分金额依据不足,法庭不予确认。拖欠货款总金额应确认为24324元。法庭最终判决曾俊应向张进偿还24324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