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查封扣押冻结规定

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查封扣押冻结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三条,对于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财物、文件可以查封扣押。
一、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查封扣押冻结规定
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查封扣押冻结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 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 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二、扣押财物属于行政处罚吗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所作出的扣押财物的行为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行政处罚包括的是警告、罚款、暂扣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拘留等;而行政强制措施包括的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等。所以扣押财物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区别
扣押是行政机关强制扣押当事人财产,限制其占有和处分的措施;查封是对财产所有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就地封存、贴上封条,不允许任何机关和个人使用和处分,以防止转移隐匿或毁损丢失,以待进一步查处的措施。其区别是:查封一般是对不可移动的财物就地封存;而扣押是将可移动的财产转移他处置于行政机关的控制下。扣押,可由执行机关保存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保存。冻结,即无形的财产权益采取的禁止转移、使用和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如被执行人的存款、资产、债权所采取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