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讨债公司搜集案情简介:被继承人生前签订借款合同,尚未偿还完
2013年8月至10月,段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7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265%,借款期限为2个月,段某还自愿以其名下的本田为此借款提供担保。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合同》予以确认。段某按约向原告支付该借款利息至2014年7月9日,之后的利息及本金均未归还。2014年9月27日,段某因故死亡,四被告依法继续了段某的遗产,依照法律的规定四被告应在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四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请求判令:1、四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并要求被告罗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一、由四被告在继承段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归还原告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及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四被告分别为被继承人的父母,妻子和儿子。2013年8月至10月,段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7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265%,借款期限为2个月,段某还自愿以其名下的本田为此借款提供担保。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合同》予以确认。2014年9月27日,段某因故死亡。另查明,段某的遗产现在被告的管理下。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款的方式向段某共支付了275万元借款,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借款到期后,段某未依约履行清偿借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现段某因故死亡,四被告系段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段某死亡后,其所欠原告的债务,应由四被告在继承其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若四被告放弃继承,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庭审中,四被告并未表示放弃继承段某遗产,故段某尚欠原告的债务,应由四被告在继承其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现原告要求四被告在继承段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其所欠债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涉案债务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及生活,应为段某与罗某夫妻的共同债务应由罗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判决如下:一、由四被告在继承段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归还原告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及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被继承人留有债务,夫妻一方是否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人罗某作为被继承人段某的妻子,是法定继承人,其在继承开始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所以她应该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和26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负连带清偿责任,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能证明再借款的时候,夫或妻借款的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了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原告称涉案债务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及生活,应为段某与罗某夫妻的共同债务应由罗某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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