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民法典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它是指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但是,有些情况,有些赔偿案件不能把违法行为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必备要件。如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伤,虽然致害人达到国家的排污标准,但是,因如果造成公民人身损伤的,排污单位不能以其排放量达到标准而行为不违法予以免责。又如,幼儿园老师带幼儿外出,发生幼儿人身损伤,虽然,老师的行为不违法,但她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事实。
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备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不利益的客观事实。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无损害即无赔偿。
3.因果关系。
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行为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分清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不能将过错和原因混为一谈,一起事实,首先要看有无行为和损害,在看行为和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后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不能把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认定为原因。
4.主观过错。
指主观上的故意和未充分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主要取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的权利客体范围是人身权和特殊条件下的财产权。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和监护权等身份权。由于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隐私权,但隐私作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之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将隐私也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益加以保护。此外,我国对于具有人格意义的特殊财产权也予以保护。并且特定情形下,侵犯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或者遗体、遗骨,给其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法律上也予以保护。
2.主观过错。过错作为民事侵权责任构成的基石,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中也具有同样的地位,所谓“无过错无责任”,即一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条件要求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3.损害结果。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条件之一就是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后果一定要是“严重的”。如果轻微的、非现实存在,或一时存在且可以修复的的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的丧失不能作为获得赔偿的条件。
4.因果关系。这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如果损害的后果并不是侵权行为直接、必然引发的,那么该行为人就损害后果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赔偿损失有哪些特征
赔偿损失的特征:
1.是违约的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
2.是违约的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
3.是违约的赔偿损失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四是违约的赔偿损失以赔偿非违约方受到的实际全部损失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