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制度有哪些特征

诉讼离婚制度有哪些特征
诉讼离婚制度的具体特征包括:1、程序特定。即离婚诉讼必须调解前置,否则程序违法;2、判决依据特定。即诉讼离婚制度的判决主要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进行;3、其他特征。诉讼离婚制度有哪些特征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