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何特别规定
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出资。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被提升到10万元,且不能分期缴纳。
2、公示。在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中应当载明自然人或者法人独资的信息。
3、财务监督。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数量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公司,且该一人公司不得再设立一人公司。上述规定不适用法人及其设立的一人公司。
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何特别规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