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污染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呢
环境污染举证责任的分配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受污染行为与己方无关,如果不能证明的,则要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仅需证明自己受到环境污染即可。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倒置虽然规定了是污染企业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不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环境污染,但是并非意味着原告不用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是怎么认定的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是从以下方面认定:
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污染行为。
2.须有客观损害事实;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他人人身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