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的最优补偿标准

政府征用地之后给予的补偿是有差距的,不同的地区的补偿也是不一样的,当地地区的经济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补偿的价款。那么征用的最优补偿标准是什么?关于政府征用有什么最优的补偿标准的法律问题,就让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吧。
一、征用的最优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新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到六倍;
3、青苗补偿费。刚播种的,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费。
二、征收与征用的区别在哪里
征收与征用的区别在:
首先,在法律效果方面,征收的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体财产所有权得改变;征用的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体财产使用权的改变。
其次,在补偿方面,在征用的情况下,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则返还原物即可;若毁损灭失,则应当予以补偿;在征收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法定标准对征收人进行补偿。
另外在适用对象方面二者也不同。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三、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是什么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意愿,放弃统一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将被征地农民获得安置补助费相对应的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或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的,可将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分配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留存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严格管理,将不低于9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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