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是在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的当天是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并且被害人是有权利委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是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在授权委托书上需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
一、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
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是在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了便于被害人行使这一权利,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会在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下:
1.一般授权。就是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基本诉讼权利,如起诉权、应诉答辩权、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出庭辩论权等。
2.特别授权。就是委托人授予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实体权利联系紧密的诉讼权利或某些特定的实体权利,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特点有哪些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特点有:
1.诉讼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
2.诉讼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事项由被代理人决定;
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在我们进行证明民事诉讼委托代真实性的时候,仅仅是出具授权委托书是不够的,我们一般是需要亲自将授权委托书递交给法院或者是将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如果是当事人实在不方便的话,也是可以通过在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来进行签订授权委托书来进行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