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应办理哪些手续

一、解除劳动合同应办理哪些手续
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
1.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逐级报请上级批准,然后安排工作交接;
3.涉及保险的,办理保险清算,进行保险减员手续。人力资源部安排工资结算;
4.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给劳动者开具证明,至此,离职手续宣告完成。
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如果是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未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解除劳动合同入档案吗
解除劳动合同入档案,用人单位可以将该证明放入档案,也可以直接交给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在放在档案里保存。如果劳动者不想放入档案,可以不向新的用人单位提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三、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多久?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