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可否委托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可否委托实施
我国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是不可以将其委托给他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来实施,并且实施的范围不得超出其法定的职权范围,也不能委托给无实施权力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可否委托实施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