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的特征
订立行政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合同的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合同是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因该合同产生的争议受行政法的调整等。行政合同的特征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