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结婚地法院管辖吗

离婚案件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离婚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事人选择提起离婚诉讼是有一定条件的,在女方孕期男方是不能提起离婚的。
一、离婚案件结婚地法院管辖吗
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有些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知道应到何处立案,或是因户口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时,希望能就近起诉,还有的当事人接到人民法院传票后,从未考虑到该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等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管辖权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二)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什么是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予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问题。
三、起诉离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起诉离婚的条件
起诉离婚的条件只有一个,就是双方有合法婚姻关系。合法婚姻关系是指: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或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二)起诉离婚的当事人
起诉离婚,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无权为别人提起离婚诉讼,无权要求解除他人的婚姻关系。比如离婚夫妻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诉讼。
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诉离婚。
(三)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定不予受理。
(四)男方不得起诉的情形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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