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范围应如何扩大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依法采取下列方式来扩大:1、在《行政诉讼法》现有的“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之后,增加“察考”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给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2、拓展行政判决方式。行政诉讼范围应如何扩大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