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资期限有哪些具体规定要求
新《公司法》取消了实缴出资的期限规定,允许股东自行约定实缴出资的期限(不得约定为无期限或超出公司营业期限),各股东按照章程约定的期限缴付出资即可。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出资认缴和实缴的区别
1.定义不同:认缴出资额是指公司各股东承诺应向公司缴纳的资本数额,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额就是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2.出资构成不同:认缴出资额分为实缴出资和应缴出资两个部分。认缴出资额在公司章程里明确记载,实缴出资额变更但不会显示在公司章程。
3.办理工商手续不同: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常见的抽逃出资方式是什么
在实践中,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控股股东抽资
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关联交易抽资
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3.非货币抽资
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以分配利润名义抽资
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5.虚增非货币资产
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股权回购
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7.抵押担保
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