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向申报地海关申请主动披露,也可以向所在地海关,即主管海关的稽查部门申请主动披露。以下是一起成功的跨关区申请主动披露的案例。
2022年7月,东莞市某贸易公司以一般贸易(0110)方式向福州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饮料。2022年8月,该公司主动向海关报告,货物成交方式申报错误,原申报成交方式为cif,实际成交方式为fob。即完税价格中未包含台中至福建平潭的运费及保费。
企业进口饮料等货物成交价格申报不实,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在海关发现其违法行为之前,自查发现违法事实,并向海关主动报明,主动缴纳漏缴税款消除危害后果,且漏缴税款占总税款10%以下,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023年3月,福州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